2015年2月9日 星期一
從儒家忠君愛國思想談岳飛案
從儒家忠君愛國思想談岳飛案 石文傑
一.前言
岳飛,精忠報國卻被下獄致死,這是近千年來最被議論的話題,而岳飛的冤死,卻得到社會大眾普遍的不平與同情,難道真如平劇的唱詞「說忠良,道忠良,自古忠良無下場。」非要落得岳飛悲慘的下場,才叫忠臣?
其實岳飛是封建君主統治下,儒家忠君愛國制式思想下的悲劇人物,原始儒家對「忠」的定義是相對的,互相的,不是片面的,有前提、有後果,是對應的,如孔子云﹔「君使臣以禮,臣事君以忠」;孟子曰:「君之視臣如手足,則臣視君如腹心;君之視臣如犬馬,則臣之視君如國人;君之視臣如土芥,則臣之視君如寇仇。」「聞誅一夫紂矣,未聞弒君也。」「君有過則諫,反覆之而不聽,則易位。」然而到了西漢以後,君臣關係卻由相對之義轉變為絕對之忠,以致「君要臣死,臣不敢不死」、「臣罪該萬死」。
岳飛矢志要直搗黃龍,還我河山,迎回二帝,收復失土,卻明顯牴觸了宋高宗的用心與願望,兩者形成重大矛盾與政治衝突。岳飛的愛國當然要比忠君更高一層,可是儒家卻要求通過忠君才能愛國,至此,岳飛似乎註定了悲劇的下場。
岳飛(1103~1142)是南宋初期的名將,在抗金的戰場上,曾多次立下戰功(郾城之捷、穎昌之捷)與韓世忠、劉光世、張浚合稱為「四大將」。他所帶領的軍隊被稱為「岳家軍」,以訓練嚴格,賞罰公正,號令嚴明而聞名,是南宋對金作戰的主力和中堅,岳飛成為少壯軍人中的佼佼者,年紀最輕,戰功最彪炳,也是金人最忌刻的對手,金兀朮曾驚嘆曰﹔「撼山易,撼岳家軍難。」
岳飛連戰皆捷,戰事順利,在攻下朱仙鎮時曾與將士們誓言﹔「直搗黃龍,收復失土,迎回二聖」,詎料眼見中興在望,卻接到朝廷十二道金牌,被迫班師回朝,擔任樞密副使(韓世忠為樞密使),解除兵權,後來竟被誣以謀反,在事證欠缺之下,羅織入獄,終至以「莫須有」罪名,害死獄中,成為千古歷史冤獄,數百年來,引起後人無限懷思及憤憤不平。
令人感到訝異的是,岳飛忠而被謗,甚至冤死獄中,當時除韓世忠親訪宰相秦檜質問其所犯何罪,並對「莫須有」罪名不能接受外,只有趙家宗室趙士嬝及建州布衣劉允升申冤營救,似乎並未引發政潮或風波。直至南宋孝宗時,為了「風厲諸將」,想利用岳飛等舊日聲望(1),並非真正追念岳飛,或為其平反,只是追諡岳飛為「武穆」。
岳飛遇害迄今已八百五十餘年,真正為岳飛白謗申冤那是明代的事了。南宋時,除朝廷外,當時的士大夫,對於岳飛還不看重,朱熹雖推崇他,但也說他有若干缺點,真正哀悼頌揚岳飛的詩,比較有名的是黃文雷等人的三兩首,至於私人筆記中,要數王明清的《玉照新志》,然而這本書沒有否認岳飛死得冤枉,卻指出錯不全在秦檜,亦即間接暗示岳飛非無錯失,書中甚至提到南宋能夠站得住腳,沒有亡國,不能說秦檜沒有功勞。換言之,南宋當時,因為毀譽未定,岳飛的歷史地位,仍不算高(2)。
明代,岳飛的歷史地位達到頂峰,尤以明英宗時,土木堡之變,英宗被俘,景帝繼位,後英宗復辟,結果有功的大將于謙被殺。兩件悲劇,雖然相隔數百年,卻十分相似,甚至有人比附于謙就是岳飛復生。有不少文士同情于謙,但不便批評本朝時政是非,便借古諷今,借題發揮,大力推崇岳飛,重新定位岳飛(3)。
至於近代研究宋史之學者,在其論述岳飛歷史地位時,幾乎一致肯定岳飛忠而被殺,至於何以秦檜只殺岳飛,而未及韓世忠或其他少壯軍人,宋高宗在誅殺功臣一案中,究竟持什麼態度,應負什麼罪責,以及秦檜是元兇還是揣摩上意,執行任務?南宋初期,主戰派和主和派的矛盾,岳飛有何招忌之處?…各家說法,眾說紛紜,本文特將這些論點,加以分析整理,貫穿透視,以追蹤岳飛案始末及因果關係。
二.元以後史家如何評斷岳飛案
岳飛遇害及秦檜在其中所扮演的角色,歷南宋一朝,並無太多評析,直至元代馬端臨及清朝趙翼,曾有論及:
(一) 元朝馬端臨《文獻通考》有言:「建炎中興之後,兵弱敵強,動輒敗北,以致王業偏安者,將驕卒惰,軍政不肅所至。…張、韓、劉、岳之徒,…究其勛庸;亦多是削平內亂,撫定東南耳。一遇女真,非敗即遁,縱有小勝,不能補過。(4)」明言南宋初期「將驕卒惰」,只堪平定內部盜匪,卻無法有效抵抗金人之武力,這對後人重岳飛,抑秦檜之心理,極不易平抑。
(二) 清代趙翼《廿二史劄記》和議節論曰:「宋遭金人之害,擄二帝,陷中原,為臣子者固當日夜以復讎雪恥為念,此義理之說也。然以屢敗績弱之餘,當百戰方張之寇,風鶴方驚,盜賊滿野,金兵南下,航海猶懼其追,幸而飽掠北歸,不復南牧,諸將得以剿撫寇賊,措設軍府,江淮以南,粗可自立,而欲乘此偏安甫定之時,即長驅北指,使強敵畏威,還土疆而歸帝后,雖三尺童子,知其不能也。故秦檜未登用之先,有識者固早已計及於和。…紹興五年,將遣使至金,通問二帝,胡寅曰:『國家與金世讎,無通使之理。』張浚謂:『使事兵家機權,日後終歸於和,未可遽絕。』是浚未嘗不有意於和也。陳與義云:『和議成,豈不賢於用兵?不成,則用兵必不免。』是與義亦未嘗不有意於和也。高宗謂趙鼎曰:『今梓宮、太后、淵聖(欽宗)皆在彼,若不與和,則無可還之理。』此正高宗利害切己,量度時勢,有不得不出於此者。厥後半壁粗安,母后得返,不可謂非和之效也。自胡銓一疏,以屈己求和為大辱,其議論既愷切動人,其文字又憤激作氣,天下之談義理者,遂群相附和,萬口一詞,牢不可破矣?然試令銓身任國事,能必成恢復之功乎?不能也。及專任韓、岳諸人,能必成恢復之功乎?亦未必能也。故知身在局外者易為空言,身在局中者難措實事。秦檜謂:『諸君爭取大名以去,如檜之欲了國家事耳。』斯言也,正不能以人而廢言也。(5)」
三.今人如何評斷岳飛?
晚近研究宋史的學者,很少能不觸及岳飛案,舉凡宋史相關的著作,都難免會對岳案予以評斷,以下試就筆者所能蒐集到的加以羅列比較:
(一)劉子健:岳飛被殺,原因可能有下列幾點:第一,南宋初年,大將往往跋扈,岳飛年紀最輕,聲望最高,幾次進退不肯受朝廷節制。第二,立儲在宋代為文官所忌言,而岳飛以武將的身分,曾建請高宗早日建儲。第三,宋高宗與金進行和議,而岳飛反對和議最力。以上幾點都足以引起高宗、秦檜、及眾文臣的忌恨,因而招致殺身之禍(6)。
(二)金毓黻:「或謂秦檜矯詔殺岳飛,高宗聵聵,曾不之知,此亦不然。宋代之傳統政策,一為嚴防武臣跋扈,二為以文臣制武臣,所謂士大夫之政治,亦由此傳統政策演成,然士大夫之為宰相者,僅有重臣及權臣,重臣之賢者如韓琦,不肖者如史彌遠,權臣之賢者如王安石,不肖者如蔡京,秦檜、韓侘胄、賈似道、亦未有跋扈不臣,目無君上如曹操、劉裕其人者,且宋代之權臣,皆非能自擅其權,乃竊弄天子之權,以自作威福耳,借使高宗赦免秦檜之相位,檜必俯首聽命,無力以與之抗,宋之諸相,大抵如此,終宋之世,無奸相偪君之事,即由於此。蓋高宗所畏惡者,厥惟武臣之跋扈,檜周內飛部下之告訏,以證其為跋扈,是為飛不免於死之主因,殺一以儆百,亦高宗之所願為也。且是時飛入官樞副,意頗怏怏,又反對和議甚力,更為高宗所不慊,檜乘機構成其罪,亦為顯然之事實。總之,檜如何制飛於死,高宗如何允檜之請,史文太略,無法詳考,惟謂檜未經請旨,即置飛於極刑,此固當時情勢所不許也。」(7)
(三)陳登原:《繫年要錄》卷38建炎四年四月。『淮西安撫大使劉光世言。臣準御筆。督諸將解山陽之圍。若令岳飛等。即時恭聽朝廷指揮。則承州之賊可破。楚州之圍可解。乘機投隙。間不容髮。乃飛等遷延五十餘日。遂失機會。臣實不失憤懣。』《中興遺史》宋宰輔編年錄卷一六引『紹興辛酉。十一年擄人有飲馬大江之謀。大將張俊韓世忠。皆欲先時深入。惟岳飛不動。上以御禮促其行者。凡十有七。後復親降御筆曰。社稷興亡。在卿此舉。飛奉詔移營三十里而止。上始有誅飛意矣。』《繫年要錄》卷139紹興十一年正月。『初敵之來犯也。上命岳飛以兵來援。飛以前此每勝。即被召還乃以乏糧為辭。最後。上御扎付岳飛曰。社稷興亡。在卿此舉。飛奉詔移營三十里而止。及濠州既破。飛始以兵至舒蘄境上。故張浚與秦檜皆恨之。』
《繫年要錄》卷38建炎四年四月。『通泰鎮巡使岳飛。在泰州。持法頗嚴。前軍統制傅慶。有勇善戰。飛愛之。慶亦恃其才。視飛如平交。飛亦無忤色。及飛為鎮撫使。待之頗異。慶覺之。不悅。會劉光世遣王德來承州。飛命慶以兵會。慶與德交馬而語曰。願事劉公。偏領官王憲聞之。以告飛。飛戒憲勿洩。至是。飛令諸將射遠。慶獨至百七十步。而飛以上所賜戰袍金帶。與統制官王貴。慶方醉。謂飛曰。當賞有功者。飛問。有功者誰。曰。慶在清水亭有功。飛大怒。焚詔燬帶曰。不斬傅慶。何以示眾。遂斬之。』《朱子語類》卷130『間(朱氏弟子姓沈)因問。當初高宗如不肯和。後來國勢稍振。必成功。先生曰。也未必成功。蓋將驕惰不足用。間曰。如韓張劉岳之徒。富貴已極。如何責得他死。若論諸將之材。則岳飛為勝。然飛亦橫。只是他猶欲向前廝殺。先生曰。便是如此。有才者就有些毛病。然亦上面未能駕馭也。又言諸將驕橫。張與韓較與高宗密。飛較疏。高宗又忌之。是以秦檜所誅。而韓世忠喪膽矣。』
登原案:逗留之誣。屢及岳飛。又因其與高宗。較少關係。與並時諸將領。或有矛盾。是以卒陷於死。
《繫年要錄》卷106紹興六年十月。『岳飛奉命。依處分。往江州屯駐。趙鼎曰。此有以見諸將知尊朝廷。上曰。劉麟敗北。不足喜。諸將知尊朝廷。為可喜也。』參宋史卷三六五岳飛傳。張戒默記。繫年要錄卷一○九紹興七年二月『薛弼曰。往者丁巳歲。紹興七年被旨以鵬舉。即岳飛入覲。遇之於九江舟中。鵬舉曰。某此行。將陳大計。弼請之。鵬舉曰。近諜報。敵人以丙子以元子入京闕。為朝廷計。莫如正資宗名。則敵謀阻矣。弼不敢應。抵建康。與弼同日對。鵬舉第一班。弼次之。鵬舉下殿。面如死灰。弼造膝。上曰。飛適奏乞正資宗之名。朕諭以卿雖忠。然握重兵於外。此事非卿所當與也。弼曰。臣雖在其幕中。然不與聞。昨到九江。但見飛習小楷。況密奏。皆飛自書耳。上曰。飛自不悅。卿自以意開諭之。弼受旨而退。嗟乎。鵬舉為大將。越職及此。其取死。宜哉。』
《朱子語類》卷271『岳飛嘗面奏。金人欲立欽宗子來南京。以變換南人耳目。乞皇子出閣。以定人心。時孝宗方十餘歲。高宗云。此事非卿所當與。始有參議官姓王者。在候班。見飛呈劄子時。手震。及飛退。上謂王曰。岳飛將兵在外。卻來干與這等事。卿緣路來。見他與甚人交。王曰。但見飛沿途學小書甚密。卻以此推脫了。』
《中興遺史》宋宰輔編年錄卷一六『初。給事中范同獻計秦檜曰。諸降皆握種兵。難制。三大帥。皆可除樞密使。罷其兵柄。檜喜。奏上其事。從之。世宗忠張俊皆除樞密使。飛樞密副使。世忠既拜。乃除一字巾。出入以兵自衛。飛又開襟。故作雍容之狀。惟俊聽其自然。故檜不深致疑。』
登原案。不尊朝廷。正謂不忠於己。〈參宋高宗與軍民抗戰條〉不忠於己。高宗心目之中。凡握重兵之將。往而是其。獨有岳飛。則因乞正資忠之名。謂金人欲立欽宗之子。是以罷其兵柄之外。兼以置諸死地。
王明清《揮塵餘話》卷2『岳侯之死。乃以自言。與太祖同以三十歲。為節度使。指斥乘輿。情詞切害。』
曾三異因話錄。說郛卷29『岳侯獄案。今存普陽陳魯公家。原始無獄辭。但大書天日昭昭天日昭昭。八字其罪案。乃是細書。笑前筆跡不同。不知後來何以黏為一卷。』
《繫年要錄》卷143紹興十一年十二月乙丑朔。『癸巳岳飛賜死於大理寺。飛以眾証。坐嘗自言。己與太祖俱以三十為節度使。指斥乘輿。情詞切害。及敵犯淮西。先後受親扎十三次。不即策應。擁兵逗留。當斬張憲坐收受飛雲之書。謀以襄陽叛。當絞。飛長子雲。坐與憲書。謂可得蒞心腹兵官商議。當斬。詔飛賜死。命領殿前都指揮使職事楊沂中蒞其刑。誅憲雲於市。天下冤之。韓世忠不能平。以問秦檜。檜曰。飛子雲與張憲書。雖不明。其事體莫須有。世忠怫然曰。相公莫須有三字。何以服天下乎。』
《繫年要錄》卷168紹興二十五年六月。『詔改岳州為純州。岳陽軍為華陰軍。先是。朝散郎姚岳獻書秦檜。岳飛躬為叛亂。已干天誅。然湖湘漢沔。皆其生時提封之地。而巴陵郡猶為岳州。以叛臣故地而又與其姓同。顧莫之或改。於是孫汝翼等。言存純之為字。足以洗叛臣之汙。故有是命。』
《要錄》卷195紹興三十一年十二月『御史中丞汪徹言。紹興二十五年。臣僚劄子。岳飛既已伏誅。岳州與其姓同。乞改岳州為純州。臣竊謂岳飛之叛。固有公論。以其姓而改州名。尤悖於理。從之。』
登原案。岳飛之死。既以鋒芒較露。又以逗留之謗。又以對高宗不能一尊。於是中之以命同太祖之說。謂其將為叛亂。在當時高宗偷安自保之局之中。飛是以適當其銜。
《玉照新志》卷5『秦檜既殺岳飛父子。其子若孫。皆徙重湖閩嶺。曰贍錢粟以活其命。紹興間。有名士知漳州。建言叛逆之後。不宜存留。乞緩其所急。以盡天命。秦得其牘。但以扎付岳氏。令知之而已。』
《繫年要錄》卷193紹興三十一年十月。『詔蔡京童貫岳飛張憲子孫。見今拘管州軍。放令逐便。用中書門下省請也。於是飛妻李氏。及子孫霖等。皆得生還。』
登原案:據上。岳飛之死。當時固科以所謂叛逆。秦檜阿逢高宗以成其獄。觀其扎知岳氏。可知秦檜之善於作偽也。(8)
四、岳案的檢討與分析
關於岳飛案的檢討與分析 , 以劉子健先生著墨最多 , 所撰 「 岳飛 — 從史學史和思想史來看 」 一文 ( 原載「 中國學人 」 第一期 , 1970年3月 , 後收錄《 宋史研究集 》第六集 ) , 此外鄧廣銘所著《 岳飛傳 》為迄今寫岳飛最翔實生動的一本 , 鄧著初版於抗戰後期的重慶勝利出版公司 , 屬「 中國歷代名賢故事集 」 之一 , 這套名人傳記多邀各段歷史研究的名家撰寫 , 文字深入淺出 , 老少咸宜 ,稱之為「名家寫名人」並不誇張, 是不可多得的傳記系列。如顧頡剛《 秦始皇 》, 吳琀《 朱元璋傳 》, 可惜不易找全 , 筆者無意中自坊間購得台北勝利出版公司於民國61年台一版的「 民族偉人故事集 」十本 , 惜已絕版 ,至於重慶版則更加難覓矣。
根據筆者綜合古今學者的論述 , 岳飛之死 , 南宋初年主戰派、主和派的路線鬥爭 ( 當然也離不開權力鬥爭 ) , 有絕對關係。至於南宋高宗則為兩派所援引以自重的關鍵性力量 , 高宗偏重那一派,那一派就佔上風,很不幸的是岳飛與高宗間的矛盾竟然如此強烈,甚至演成主要矛盾,而岳飛與秦檜則屬次要矛盾,而在封建君主體制下,以及儒家忠君愛國的思想推波助瀾下,岳飛就成為最大的犧牲者了。古往今來,凡與君主演成矛盾死結,最後都難逃一死,倖而不死者,亦多就此退出歷史舞台,成為缺席著。英國大主教湯瑪士.摩爾(Thomas More)與英王亨利八世之爭,摩爾的下場,不啻就是岳飛案的另一版本。至於西安事變的要角張學良、楊虎城與蔣介石之間的事識見之爭,終至一死一終身監禁,不也是另一個岳飛案的翻版?
基此,綜合前人之見解,歸納出下列數點:
(1) 高宗部分:
1.高宗對收復失土並無興趣,在乎的是權位能否長保,因此傾心於和議,尤其敗喪之餘,對金人深懷恐懼,不願輕啟戰端。而武將力主恢復,高倡「直搗黃龍,迎回二聖」,「還我兩宮,復我疆土」,試想,如果戰勝,二帝得還,則必然發生皇位問題。縱使欽宗寧願讓位,然其發生糾紛的可能性仍然存在,如果有人煽構其間,則衝突隨即可起。萬一交戰時,金人立欽宗於北方,則高宗的皇位仍倍受威脅,因此必須與金議和,堵住二帝重登帝位的可能性,確保二帝不能南歸,其皇位始能永固。
2.主戰派皆為武將,在高宗心目中,一旦戰而獲勝,則武人必將跋扈難制。朝中士大夫,於猜忌將領,削弱藩鎮,早有傳統成見,對高宗主和,自然贊助。因此高宗信任並重用主和的秦檜,專意求和。
3.高宗對民間武力和民間崛起之將領,深懷戒心,防止陳橋兵變重演。
4.金以南犯不利,曾數次揚言將立欽宗於汴京,高宗以是急於求和,以防事件複雜化。終至宋金和議,宋對金稱臣,金封宋主為皇帝,雖然屈辱若此,高宗並不在意。
(二)岳飛部分:
南宋初期,中樞未定, 諸將調兵遣將,難免跋扈不聽節制,岳飛年紀最輕,戰功彪炳,曾多次進退不受節制,因此倍受猜忌。
立儲為封建王朝所禁忌,何況高宗無後又不能人道,更是百官們心知肚明難以啟齒的超大忌諱,南宋群臣對此多諱莫如深,岳飛以武將之身,竟上奏文建請高宗早日立儲,高宗對此情何以堪?內心如何撫平?
宋金和議,武將反對最力,韓世忠、張俊、岳飛被解除兵權,分別擔任樞密使、樞密副使後,岳飛卻仍與舊日部屬暗通音信,為此引來殺機。
(三)秦檜部分:
岳飛被殺的主要原因是他使終反對乞和,舊史記載岳飛為秦檜所殺,自屬可信,但秦檜不經高宗允諾,而擅殺一位像岳飛那樣的重要人物,根本是不可能,也是不可思議的事。
2.岳飛是唐代李靖、李勣以來最偉大的軍事天才,而忠義文采,更有過之。他御軍嚴而有恩,善以寡擊眾,剿賊破虜,戰無不勝,是宋將中最為金人所畏懼的一位。他有句名言:「文官不愛錢、武官不惜死、天下平矣。」這對宋代政治的積弊,真是一針見血,自岳飛被殺後,宋室的武力從此不振,終究只能稱臣納幣,取媚於外,茍延殘喘罷了。
五、岳飛案判決書全文:
判決書在岳飛遭刑戳後多日才宣布出來:
刑部大理寺狀:
准尚書省劄子:『張俊奏張憲供通為收岳飛處文字後謀反,行府已有供道文狀。奉聖旨,就大理寺置司根勘聞奏。』
今勘到龍神衛四廂都指揮使、閬州觀察使、高陽關路馬步軍副都總管、御前前軍統制、權副都統、節制鄂州軍馬張憲,僧澤一,右朝議大夫、直祕閣、添差廣南東路安撫司參議官于鵬,右朝散郎、添差通判興化軍孫革,左武大夫、忠州防禦使、提舉醴泉觀岳雲,有蔭人智浹,承節郎,進奏官王處仁,從義郎、新授福州專管巡捉私鹽蔣世雄,及勘証得前少保武勝定國軍節度使、充萬壽觀使岳飛所犯內:
岳飛為因探報得金人侵犯淮南,前後一十五次受親扎指揮,令策應措置,坐觀勝負,逗留不進;及因董先、張憲問『張俊兵馬怎生的』,言道『都敗了回去』,便指斥乘輿;及向張憲、董先道:『張家、韓家人馬,你將一萬人蹉踏了』;及因罷兵權後,令孫革寫書與張憲,令『措置別作擘畫』;令『看訖焚之』,及令張憲虛申『探得四太子大兵前來侵犯上流』;自後張憲商議,待反背据守襄陽,及把截江兩頭,盡劫官私舟船;又累次令孫革奏報不實;及制勘虛妄等罪。除罪輕外,法寺稱:『律:「臨軍征討,稽期三日,斬」』;及『指斥乘輿,情理切害者,斬』。『係罪重。其岳飛合於斬刑私罪上定斷,合決重杖處死』。看詳岳飛坐擁重兵,於兩軍未解之間十五次被受御筆,並遣中使督兵,逗遛不進;及於此時輒對張憲、董先指斥乘輿,情理切害;又說與張憲、董先,要蹉踏張俊、韓世忠人馬;及移書張憲,令『措置別作擘畫』,致張憲意待謀反,据守襄陽等處作過;委是情理深重。敕:『罪人情重法輕奏裁』。
張憲為收岳雲書,令憲別作擘畫,因此張憲謀反,要提兵僭据襄陽,投拜金人,因王俊不允順,方有『無意作過』之言;並知岳飛指斥切害,不敢陳首;並依隨岳飛處虛申『無糧,進兵不得』;及依于鵬書申岳飛之意,令妄申探報不實;及制勘虛妄。除罪輕外,法寺稱:『律:「謀叛絞」。其張憲合依絞刑私罪上定斷,合決重杖處死,仍合依例追毀出身以來告敕文字,除名』。本人犯私罪絞,舉官見行取會,候到別具施行。
岳雲為寫諮目與張憲稱『可與得心腹兵官商議擘畫』,因此致張憲叛。除罪輕及等外,法寺稱:『敕:「傳報朝廷機密事,流二千五百里,配千里,不以蔭論赦。剌配比徒三年,本罪徒以上通比滿六年,比加役流。」律:「官五品犯流以下減一等」。其岳雲合比加役私罪斷。官減外,徒三年,追一官,罰銅二十斤,入官,勒停』。看詳岳雲因父罷兵權,輒敢交通主兵官張憲,節次催令得心腹兵官擘畫,致張憲因此要提兵謀叛;又傳報朝廷機密,惑亂軍眾,情重奏裁。岳雲犯私罪徒,舉官見行會問,候到別具施行。
手鵬為犯虛妄,併依隨岳飛寫諮目與張憲等,妄說岳飛出使事,並令張憲妄供探報。除罪輕外,法寺稱:『敕:「為從,配」。律:「五品犯流罪減一等」。其于鵬合徒三年,私罪二年半,追一官,罰銅十斤,入官,勒停。情重奏裁』。于鵬犯私罪徒,舉官見行取會,候到別具施行。
孫革為依隨岳飛寫諮目與張憲,稱『措置擘畫』等言語,並節次依隨岳飛申奏朝廷不實。除罪輕外,法寺稱:『律:「奏事不實,以違制論,徒二年」。律:「供犯罪從,減二等」。其孫革合徒一年,合追見任右朝散郎一官官告文字,當徒一年,勒停。情重奏裁』。孫革犯私罪徒,舉官見行會問,候到別具施行。
王處仁為知王貴申朝廷張憲背叛,漏泄供申岳飛,並說與蔣世雄。法寺稱:『敕:「傳報漏泄朝廷機密事,流二千五百里,配千里」。應比罪,敕:「配比徒三年,本罪徒以上,通比滿六年,比加役流。官當准徒六年。」。王處仁合於比加役流私罪上斷,合追見任承節郎,並歷任承信郎,共兩官官告文字,當徒二年。据按別無官當,更合罰銅八十斤,入官,勒停。情重奏裁』。王處仁犯私罪流,舉官見行會問,候到別具施行。
蔣世雄為見王處仁說王貴申朝廷張憲背叛事,於岳飛處覆。除罪輕外,法寺稱:『傳報漏泄朝廷機密事,流二千五百里,從減一等。其蔣世雄合徒三年私罪上斷,官減外,徒二年半。合追從義郎、秉義郎兩官官告文字,當徒二年,餘徒半年更罰銅十斤,入官,勒停。情重奏裁』。蔣世雄犯私罪徒,舉官見行會問,候到別具施行。
僧澤一為制勘虛妄,並見張憲等待背叛,向張憲言:『不如先差兩隊甲軍防守總領運使銜』.並欲為張憲詐作樞密院劄子,發兵過江,及要摹搨樞密院印文,除罪輕外,法寺稱:『律:「謀叛者,絞,從減一等」。其僧澤一合流三千里私罪斷。合決脊杖二十,本處居作一年,役滿日,仍合下本處照人犯私罪流、還俗條施行。情重奏裁。』
智浹為承岳雲使合要將與張憲等,並受岳雲金、茶、馬,令智浹將書與張憲等,共估錢三百二貫足。除罪輕外,法寺稱;『律:「坐賦致罪十四加一等罪止徒三年。為非監臨主帥因事受財,七品官子孫犯流罪以下,聽贖」其智浹合徒三年,贓罪贖銅六十斤。情重奏裁』。
小貼子:
据貼黃稱:契勘岳飛次男岳雷,係同岳飛一處送下,今來照証得岳雷別無干涉犯,緣為岳飛故節飲食成病,合依條召家人入侍,就令岳雷入侍看覷,候斷下案內人目,所有岳雷亦乞一就處分降下。
小貼子稱:所有僧澤一令下本處依條施行。
又小貼子稱:契勘數內于鵬見行下湖北轉運司根究銀絹等四百萬,令下所屬照會。候根究見歸著日,即乞依今來所斷指揮施行。
又小貼子稱:勘詳岳飛、張憲所犯情重,逐人家業並家屬,合取自朝廷指揮,拘籍施行。看詳岳飛等所犯內,岳飛私罪斬,張憲私罪絞,並係情重。王處仁私罪流,岳雲私罪徒,並係情重。蔣世雄、孫革、于鵬,並私罪徒,並係情理稍重,無一般例,兼奉聖旨根勘,合取旨裁斷。
有旨:『岳飛特賜死。張憲、岳雲並依軍法施行,令楊沂中監斬。仍多差將兵防護。餘並依斷。于鵬、孫革、王處仁、蔣世雄除名。內于鵬、孫革永不收敘。于鵬送萬安軍,孫革送潯州,王處仁送連州,蔣世雄送梧州,並編管。僧澤一決脊杖二十,刺面配二千里外州軍牢城小分收管。智浹決臀杖二十,送二千里外州軍編管。岳飛、張憲家屬分送廣南、福建路州軍拘管,月具存亡聞奏。編配人並岳飛家屬,並令楊沂中、俞俟,其張憲家屬,令王貴、汪叔詹,多差得力人兵防送前去。不得一併上路。岳飛、張憲家業,藉沒入官。委俞俟、汪叔詹逐一抄劄具數申尚晝省。餘依大理寺所申,並小貼子內事理施行。出榜曉諭,應緣上件公事干涉之人,一切不拘,亦不許陳告,官不得受理。』
六、從判決書看岳飛案
筆者不嫌繁瑣,全文謄錄判決書文字,實因取得不易,且值得後人玩味。雖然從秦檜與韓世忠的對話,事屬「莫須有」罪名,但是畢竟對於身份地位屬樞密副使的岳飛而言,在事後頒布判決書也屬必要的,只是通篇羅織罪名深文周納十分明顯,所幸李心傳《建炎以來繫年要錄》一書全文收錄, 以供後人重新檢視,究竟岳飛犯了什麼滔天大罪? 根據判決書所述,岳飛所犯之罪狀不外是:
(1) 對友軍遲疑觀望,不肯迅速馳援,即狀書所言「坐觀勝負,逗留不進」
(2) 批判友軍、藐視同列、即狀書「張家、韓家人馬, 你將一萬人蹉踏了」, 亦即對張俊、韓世忠的軍事全瞧不起,一方面遲疑瞻望,不肯趕赴支援, 一方面又探聽得張俊、韓世忠的軍隊都敗了下來,便覺得他們全不中用。
(3) 指斥乘輿,指岳飛「坐擁重兵,於兩軍未解之間十五次被受御筆,並遣中使督軍,逗留不進」,「輒對張憲、董先指斥乘輿、情理切害」
(4) 心懷不軌、意圖謀反,岳飛罷兵權後,令孫革寫書給張憲,令「措置別作擘畫」, 令「看訖焚之」。致張憲意待謀反,据守襄陽等處作過。
從判決書所列罪狀,設使全屬真憑實據,全部合併治罪,依宋例「不殺大臣及言事官」,岳飛亦罪不至死,結果岳飛卻「特賜死」,顯然「欲加之罪,何患無詞?」這是一份十分拙劣的政治判決書,漏洞百出、鍛鍊鉤致,所述罪狀,無一不是刻意裁誣,不堪對質。
注釋:
(1.)劉子健:「岳飛─從史學史和思想史來看」(中國學人第一期1970 年3月)
(2.)同注(1.)
(3.)同注(1.)
(4.)元馬端臨《文獻通考》(臺灣商務54年版 卷145)
(5.)清趙翼《廿二史劄記》和議節
(6.)劉子健:「岳飛─從史學史和思想史來看」,載《宋史研究集》第六輯
(7.)金毓黻《宋遼金史》,又見氏著「岳飛之死與秦檜」一文,文史雜誌第 1 卷第6期,1941年6月16日
(8.)陳登原《國史舊聞》(下冊)卷36,424條「岳飛之死」
(9.)中國歷代名賢故事集: 鄧廣銘《岳飛傳》
(10.)判決書全文原載李心傳《建炎以來繫年要錄》,本文轉錄自鄧廣銘《岳飛傳》一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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