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15年4月14日 星期二

試述明代內閣制度之由來、演變、作用、流弊及影響。


試述明代內閣制度之由來、演變、作用、流弊及影響。




由來

明初沿元制,中央設中書省,置左右丞相﹝正一品﹞及其系列屬官,總理吏戶禮兵刑工六部事務。但由于丞相之上無皇太子領銜的中書令,下又無參議的文臣,故相權比元時更為膨大,對此朱元璋深表疑忌。為確保皇權,明太祖乃在洪武十三年以胡惟庸謀反為借口,罷中書省,廢丞相及其系列屬官,將中書省的政務分別歸入六部,六部尚書直接對皇帝負責。又嚴令嗣君不得再設丞相,“臣下有奏請設立者,論以極刑”,以達君主高度集權之目的。可是,國事紛繁,皇帝一人,勢必無法處理,必須有人協助,故太祖於同年九月置四輔官(春官、夏官、秋官、冬官),地位在尚書之上。四輔官多以宿儒充任,其職掌在與君主講論治道,衡鑑人才,封駁刑法,地位雖高(正三品),但不直接處理重大政務。四輔官雖只設置年餘,卻為明初中央政治制度新轉變之徵兆,反映君主獨裁亦需人“協贊政事”不可。




據《明太祖洪武實錄》,在洪武十四年十月,翰林院官已論決刑事,平駁諸司奏章。其後參預機密之大學士,多出身翰林院,奠定內閣制度之根基,可見明代內閣是由翰林官發展而來。又據《續文獻通考》:「洪武十五年十一月,倣宋制」置殿閣大學士,秩五品,位在尚書、侍郎之下,其工作不過「侍左右,備顧問,不得平章軍國事」,可見太祖仍不是以大學士掌國政。洪武朝殿閣大學士之設置,可視為明代內閣制度之創設期。




至成祖即位,《明會要》稱:「明成祖即位,特簡解縉、黃淮等入直文淵,..........謂之內閣,內閣之名由此始。」《明史》又稱,以其「授餐大內,常侍天子殿閣之下,避宰之名,又名內閣」。內閣乃正式確立,大學士的權位亦漸高。




演變

成祖時,內閣之稱謂、體制、職責各方面,基本上形成,但地位仍只五品,既無獨立之辦公室,六部的奏章,亦不先往內閣,故權力仍不大。到後來,楊士奇、楊榮、胡廣等先後入閣,實權與地位皆有所提升。終明之世,內閣制度的演變,可分三個階段:




第一階段是仁、宣時期內閣權勢顯著提升。仁宗即位,閣臣由五品提升為三品,大學士楊士奇等與吏部尚書蹇義同有密封奏事權。而楊士奇等為三孤﹝從一品﹞升尚書,形成「雖居內閣,官以尚書為尊」。此時期內閣制度的另一演變,乃「條旨制度」之出現。條旨又稱「票擬」,即閣臣草擬對各種奏疏之處理意見,用小條貼于奏章上,供皇帝參考採用。由是閣臣取得處理國家大事之實權,利用詳審奏章加以票擬之机會壓制六部,票擬往往成為敕諭

發至全國執行,閣權日重。




土木之變後,景帝即位,內閣制亦起變化。從不置官屬變為下轄誥敕房、制敕房,兩房均設中書舍人任書辦。英宗復辟後,內閣制得進一步發展,乃」首輔制度」之出現。內閣大學士多至六、七人,少則三、四人,多以入閣先後、資歷及君主之意願,選定一人為首輔﹝首揆﹞,即內閣首領,一切大事及票擬,均由首輔主決,<廿二史劄記‧明內閣首輔之權最重條>謂﹕「大事皆首輔主持,次揆以下,不敢与較。」至此,內閣制度逐漸完備,首輔成實際上之宰相。




第二階段是世宗嘉靖至神宗萬歷年間,乃內閣制之全盛時期。




英宗時又發展出影響內閣權力之「司禮監」。時內閣所擬之批答需交宮中司禮太監」批紅」,即由司禮監之秉筆太監」遵照閣中票來字樣,用硃筆楷書批之」。由于正統以後,君主寵信宦官,以致「內閣之票擬不得不決于內監之批紅」,閣臣不得不仰俯宦官鼻息,內閣權力一度衰落。




內閣制之演變由憲、孝以至世、穆,力權日見提升。閣臣每以宰輔自居,世宗嘉靖初年,楊延和以迎立有功,又得君主重用,使閣權漸重。其後,夏言、嚴嵩、相繼為首輔,儼如宰相。至穆宗徐階、高拱主持內閣,「獨斷專行」,形成世宗、穆宗間閣權的高峰期。神宗年幼即位,張居正出任首輔十六年,推行一系列的改革,國家大事皆由其主理,內閣制至此已發展至巔峰。




神宗以後內閣權力日漸衰退。居正死後兩年,即「禍發身後」﹔蓋神宗親政不免追修受制的前怨,而張居正一手提升之閣權,亦因而大變。




神宗親政後對張居正的報復,令繼位之閣臣懍於專制君權的神聖不可侵犯,加上各部大臣與言官俱求擺脫內閣制縛,致後來之閣臣不敢攬權自恣,只能外採輿論,內迎君主旨意,內閣權力難復舊觀。此外,萬歷中葉,神宗荒廢政事,長居深宮,不与閣臣接觸。其時內閣或比附結黨,或受制閹宦,或淪為宦官鷹犬。熹宗天啟年間,魏忠賢專政,內閣作用更蕩然無存。思宗剛愎自用,國家又內外交困,內閣己不能發揮作用。




作用

雖然明代內閣自始至終只是皇帝的私臣,只是政務的補助機關,一切公文都以皇帝名義發佈,但內閣制度在明代仍有一定程度的作用。太祖廢相後,君主成為實際的行政首長,一切大政均須親力親為。據《春明夢餘錄》載,自洪武十七年九月十四至廿一日的八日中,內外奏劄就有1160件,共3291宗,事務如此繁重,君主實難應付,內閣制度正有補救的作用,究之,約有下列各項:




在太祖、成祖、仁宗時期,內閣發揮了「諮議大政」的作用。洪武十五年,太祖設殿閣大學士,即備顧問;成祖開內閣於文淵閣,命翰林院儒臣解縉等人入閣「參預機務」;仁宗時,每遇機務,須計議者,必親御翰墨,書大學士楊榮等姓名,由榮等規畫,都是明顯的例證。




自宣宗創「條旨」制度後,內閣即發揮「參斷機務」的作用。《續通志》稱宣宗宣德三年,「凡中外章奏,閣臣俱用小票墨書,貼各疏面以進,謂之條旨」。條旨制度做成君主不必與閣臣面議,英宗即位,中外奏章皆委內閣簽辦,輔政作用更見明顯。




自英宗以後,首輔制度漸次形成,內閣遂發揮類似漢唐「宰相輔政」的作用。英宗天順中,李賢以吏部侍郎領兵部尚書,地位較其他閣臣為尊,成為「首輔」專權之始。其後「大

事皆首輔主持,次揆以下,不敢與較」。(趙翼:<廿二史劄記>)夏言為首輔,嚴嵩不敢與分席。至此,一切政務取決於「首輔」一人,雖無宰相之名,卻有宰相之實。張居正在內閣任職十六年,群臣俯首聽命,充分發揮宰輔作用,亦足以使中央之權力組織,獲得一定的安定局面。




神宗以後,君主荒怠政事,深居內宮,不親政務,「批紅」實權雖然落入宦官手中,造成專擅,但內閣仍掌票擬,足以維繫明室政府的運作,使明政權得以不墜。至崇禎年間,不再著重首輔地位,因而國政日壞,終導致明亡。




流弊

內閣制度,雖然在輔政方面,確能發揮積極的作用,但明代內閣大學士地位不足當宰相之任,且其本職亦只是侍從備顧問。後來內閣獲取票擬之權,亦只是在幕後協助皇帝處理國政,屬皇帝祕書而不是名正言順的宰相,由是而滋生流弊。




首先,內閣制度欠缺制度性,產生組織、權責經常變動的流弊。就權責而言,內閣始終不是法定的最高行政機構,首輔亦非法定的最高行政首長,六部也不是它的法定直接下屬,而由君主獨掌命令大權。內閣所持有的權力,出自皇帝授予。因此,內閣有否作為,全視皇帝的作風而定,故歷朝內閣的權力都有所不同。如神宗信任張居正,其職權幾乎等於昔日的宰相。但如果皇帝不信用內閣,如崇禎喜親力親為,整個內閣即失去作用,明亡與此不無關係,可見其流弊之深。




其次,首輔有相權而名不正的流弊。內閣僅屬祕書機關,無宰相之名,亦無宰相之位,更無宰相之責,但皇帝信任時,又確有宰相之權力。明代內閣成立之後,事實的演變,產生首輔,權力堪比中國古代宰相。但此不過內閣中相沿的慣例,並非律定,故不為外廷所承認。《明史紀事本末》謂﹕「嚴嵩無丞相之名,而有丞相之權;有丞相之權,而無丞相之責。」正道出內閣制度的流弊。內閣有宰相之權而無宰相之責,出錯時便諉過他人;無宰相之名位而有宰相之權,則朝臣不能信服。張居正任首輔,仍須與中官馮保結合才能執掌大政,方能施展抱負,便是明顯的例子。明代宦官之禍嚴重,內閣制度之名不正有著極密切的關係。




影響

內閣制度的發展始終都處於畸型狀態,對明代政治產生極不良之影響:




首先,助長了明室的君主專制。內閣制度隨君權的高度強化而建立,權力的來源,由君主所授予,對君權根本就無節制的作用,事無大小,內閣都要秉承皇帝的旨意行事,遂成為皇帝加強專制獨裁的工具,遂使明代的君主專制比歷代為甚,助長了君主專制。




其次,形成了明代宦官的專權。明代內閣因為欠缺法定的地位和權力,只是政務的補助機關,透過票擬、條旨來輔政,但大學士的票擬最後決定於皇帝的硃批,而明制以司禮監秉筆太監掌章奏文書,宣宗時,大臣章奏除由皇帝親批數本外,皆由秉筆太監照內閣大學士之票擬批紅。宣宗以後,人主怠荒,深居內宮,硃批便由秉筆太監處理,從此宦官透過司禮監的職務得以正式與外廷往來,宰輔之權便為內臣所侵奪,司禮監有「太上內閣」之稱,造成了明代宦官的專橫。




再則演成朋黨的傾軋。內閣行使相權實在名不正言不順,容易造成內閣與外廷官僚的磨擦。明之內閣,上受君主的箝制, 內受宦官的操縱,閣臣想握權,一方面須交結內監,另方面則又要傾軋同列的大學士,遂演成朋黨之禍。如嚴嵩任首輔,威權極崇,但卻為閣僚徐階所傾倒;張居正任首輔,也因內結司禮監馮保方能遂意,結成朋黨,方可行使權力,但在革弊振衰時,仍不免受言官攻擊,被指責為攬權專斷的權臣,甚至「禍發身後」,被奪爵抄家。明代朋黨傾軋激烈,實與內閣制度名實不符的矛盾有密切關係。




繼則導致政風因循。明代閣臣絕大多數由進士而入翰林,再而入內閣,多缺乏實際的政治經驗,一旦入閣,多保守因循。而且,內閣的權力,由皇帝授予,宦官又居中竊柄,閣臣為保官秩,於是只能對君主唯唯諾諾,對宦官俯首聽命而不敢有違,遂使政風因循腐化。如張居正之循名責實,積極有為,仍非議四起,故後人多不敢有為,多隨俗因循,政治更不堪聞問,對明室政治有極壞之影響。




總之,內閣制乃明祖廢相後衍生的輔政機關,但名實不符,乃演生許多弊端。黃宗羲《明夷待訪錄》指出:「有明之無善治,自高皇帝罷相始也。」指出了廢相後的內閣無從發揮宰相之權責,致使政治敗壞,可見其影響之深。









清代中央政制之演變




清代中央政制大抵沿襲明代,而內容則隨時勢轉變而歷多次變化。清代原以內閣為最高中樞機關,但議政權力,實先後操於「議政王大臣會議」、「南書房」、「軍機處」及清末的「總理各國事務衙門」等機關。試概述清代中央政制的演變如下﹕




清代入關前,太宗天聰三年,設「文館」,為內閣之雛形。十年,將文館擴大為「內三院」,各置大學士一人,負責撰擬詔令,輔佐君主處理政務。入關後由於政務日繁,乃仿明朝內閣制度,於順治十五年,改內三院為內閣,至此內閣制度確立。




康熙初即位,鰲拜輔政,曾一度廢除內閣,恢復內三院制。康熙九年撒內三院,恢復內閣制。內閣最高官員為大學士,其次為協辦大學士,其下設學士、侍讀學士、中書等官,成為一組織龐大的中央輔政機關。




雍正八年,大學士升為上一品,在各部尚書之上,當時雖已設軍機處,然任軍機大臣者,除親王外,其首領必為大學士,所以當時的大學士勛高位極,稱為「宰輔」。此時的內閣,可說是「表率百僚」,「掌議天下之政」。




乾隆十三年,鑒於大學士員額多寡不定,乃正式確定為滿漢各二人,協辦大學士則滿漢各一員,又重新調整殿閣兼銜。大學士常兼任各部尚書或管理某部部務,其副手學士則兼任侍郎。




內閣「掌議天下之政」,大學士又為「百僚之長」,乃協助皇帝辦理軍國大事之政府最高機關。內閣之主要職能有二﹕一為草擬及頒發詔諭制誥﹔二為承閱票簽各部院及直省奏表,奉旨後轉發六科或各部、直省遵行。此外,亦負責修纂書籍及檔案。內閣由明代發展至清,漸由皇帝私臣演變成宰輔,再變而成政府機關。清內閣大學士是正一品,班居六部之上,為諸曹總匯,地位尊崇,在中央體制上為最高政治機構。然而,清代內閣雖較明代正規及完備,但在君主集權不斷侵削下,內閣未能掌管機務,成為只辦理一般事務之中央機構,難免位高權輕;在決策權力方面,則較明低落。




首先,順治時,親王、八旗旗主等滿族貴胄組成「議政王大臣會議」處理重大國策,內閣大學士不任議政大臣的根本無法與聞,中央決策掌於滿族親貴之手。




隨後,康熙親政,為集中君權,於康熙十六年設「南書房」,「擇詞臣才品兼優者」入值,負責重要諭旨的撰擬,內閣權力被削。雖然如此,此時的軍國機要,大體仍歸內閣。




至於影響清代中央政制最為深遠的,是雍正年間設置的「軍機處」。




雍正時,為進一步削弱內閣和議政王大臣會議的權力,乃有軍機處的定制。《清史稿‧職官志》載:「雍正十年,用兵西北,慮儤直者洩密,始設軍事房,後改軍機處。」並以「辦理軍機印信」,行知各省及西北兩路軍營,軍機處成為凌駕於內閣和議政王大臣會議之上的一個常議機構了。軍機處雖為清代的最高擬策機構、政治中樞,「每日入直承旨辦事」,但其性質只屬君主的祕書機關,故其主要作用,是透過軍機處進一步達成君主專制。




軍機處最初的工作,只限於軍事範圍;其後,軍機處侵奪內閣的權力,於是內閣所掌理的是常務,要務則歸軍機處,於是軍機之權責極重。參照清史事例,可知軍機大臣的職掌有以下各項:其一,軍機大臣例須入直軍機,陪侍左右,備顧問。其二,軍機大臣承上旨意,寄諭大臣,位居百僚之上。其三,軍機大臣負責重要官員之任免及考試。其四,軍機大臣雖掌理機要,有時也奉派外出按事或主理刑獄之事。




軍機處,實際上是把議政王大臣會議和內閣的職權合而為一,精簡了行政手續,提高了工作效率,便於皇帝集中事權。從此以後,議政王大臣乃成為虛銜,內閣只辦例行公事,成為事務機關。這樣的變革,強化了清室的君主獨裁,亦鞏固了滿清的部族統治。




建立軍機處後,內閣雖在決策權力上被削弱,但亦非淪為閑曹﹔因一般例行公事,正式奏章仍是由內閣上報下達,正因有內閣處理極其大量之公開性政務,才能保持軍機處不陷於一般公務之中,可更有效地輔佐皇帝處理機要決策。此外,部分軍機大臣由內閣大學士兼任,某些政策亦知會內閣然後施行,說明兩者間有配合關係。可見,為適應龐大帝國公務繁重之需要,清代中央輔政部門實行軍機處與內閣之雙軌制,閣在有其一定們作用和地位。




英法聯軍一役後,清廷於中央另設「總理各國事務衙門」,一方負責外交事務,另方面主持洋務建設。清中葉,洋務成為清廷的首要事務﹔加上總理衙門主事者為親王及軍機大臣,因而清代中央政治核心又由軍機處轉移至總理衙門。及清末立憲運動起,各省要求速開國會及組織責任內閣。清廷乃於宣統三年(1911)詔命裁撤舊有內閣、軍機處,政行責任內閣,設總理大臣,此為清代中央政制的最後變革,惟清室亦隨即滅亡。






清代內閣制度




清代內閣沿襲明代,而內容則有變化。入關前,皇太極設「文館」,為內閣之雛形。後將文館擴大為「內三院」,負責撰擬詔令,輔佐君主處理政務。入關後由於政務日繁,乃仿明朝內閣制度,於順治十五年,改內三院為內閣,至此內閣制度確立。

康熙初即位,鰲拜輔政,曾一度廢除內閣,恢復內三院制。康熙九年撒內三院,恢復內閣制。內閣最高官員為大學士,其次為協辦大學士,其下設學士、侍讀學士、中書等官,附置一系列「房」、「處」等辦事機構,如「誥敕房」、「批本房」等,成為一組織龐大的中央輔政機關。

雍正八年,大學士升為上一品,在各部尚書之上,當時雖已設軍機處,然任軍機大臣者,除親王外,其首領必為大學士,所以當時的大學士勛高位極,稱為「宰輔」。此時的內閣,可說是「表率百僚」,「掌議天下之政」。

乾隆十三年,鑒於大學士員額多寡不定,乃正式確定為滿漢各二人,協辦大學士則滿漢各一員。又重新調整殿閣兼銜,即三殿(保和、文華、武英)三閣(文淵、東閣、體仁)。大學士常兼任各部尚書或管理某部部務,其副手學士則兼任侍郎。

內閣「掌議天下之政」,大學士又為「百僚之長」,乃協助皇帝辦理軍國大事之政府最高機關。內閣之主要職能有二﹕一為草擬及頒發詔諭制誥﹔二為承閱票簽各部院及直省奏表,奉旨後轉發六科或各部、直省遵行。此外,亦負責修纂書籍及檔案。




內閣由明代發展至清,漸由皇帝私臣演變成宰輔,再變而成政府機關。清內閣大學士是正一品,班居六部之上,為諸曹總匯,地位尊崇,在中央體制上為最高政治機構。然而,在決策權力方面,則較明低落。順治時,親王、八旗旗主等滿族貴胄組成「議政王大臣會議」處理重大國策,內閣大學士不任議政大臣的根本無法與聞。康熙親政,為集中君權,命翰林官張英等入值「南書房」,重要的諭旨皆直接由南書房撰擬。至雍正,因西北軍務而於禁中設「軍機房」,商議機密。後「軍機房」政稱「軍機處」,選內閣大臣或親王入軍機議事﹔從此,「密勿重務咸在軍機」,大學士「必充軍機大臣始得預政事」。於是內閣只好「秉成例而行,如郵傳耳」。




清代內閣制度在沿襲明制的基礎上有不少取捨損益,在職、權、責等方面均較明代明確﹕一為名實比較相符。明中葉以後,大學士雖然實際上已具宰相之作用,但在規章上仍然忌諱「相」之名號,形成有實無名。清制則明確規定,內閣大學士「掌鈞國政,贊詔命,厘憲典,議大禮」,「贊理機務,表率百僚」。二是內閣各部機構與人員職務分工清楚,規章具体,比較有效率。清代內閣雖較明代正規及完備,但在君主集權不斷侵削下,內閣未能掌管機務,成為只辦理一般事務之中央機構,難免位高權輕。

建立軍機處後,內閣雖在決策權力上被削弱,但亦非淪為閑曹﹔因一般例行公事,正式奏章仍是由內閣上報下達,正因有內閣處理極其大量之公開性政務,才能保持軍機處不陷於一般公務之中,可更有效地輔佐皇帝處理機要決策。此外,部分軍機大臣由內閣大學士兼任,某些政策亦知會內閣然後施行,說明兩者間有配合關係。可見,為適應龐大帝國公務繁重之需要,清代中央輔政部門實行軍機處與內閣之雙軌制,閣在有其一定們作用和地位。









試比較明、清兩代內閣制之異同,並論其得失。




內閣指內廷之殿閣學士,此制始於明代。明太祖於洪武十三年誅胡惟庸後,罷中書令,使六部直轄於天子,是集自古以來皇權、相權於一身,形成絕對的君主專制。但國事紛繁,皇帝一人根本無法處理,初設殿閣大學士備顧問,其後逐漸演化成內閣機關。清初沿明制,亦設內閣,總理政務。現試析述兩代內閣制度異同與得失如下﹕




據《明史‧職官志》載明太祖洪武十五年,仿宋制,置殿閣大學士,成祖即位,而有「內閣」之名;按《清史稿》載順治十五年,改內三院大學士為殿閣大學士,改內三院為內閣,可見名稱一樣。至於職掌,以《明史‧職官志》所載明代內閣的職權與《大清會典事例》所載清內閣職掌比較,兩代大致相同,計有:「獻替可否」、「票擬批答」、「收發本章」、「撰擬徽號諡號」、「修撰實錄」等。




至於明清兩代內閣制之不同,可從成立背景、內閣組織、權力發展、地位、性質各方面分析。




就成立背景分析,明代內閣由翰林官發展而來。洪武十三年廢相之後,自理萬機,但天下事繁複,無法一一躬親處理,為切合實際之需要,乃於同年九月間設置四輔官,但四輔官既無行政大權,又乏練達人才,而君主處理政務,又必需有人輔佐,乃不得不藉重於翰林院編檢等官,而早在洪武十四年,《明史‧職官志》已有翰林官論決刑事,平駁諸司奏章之記載,故洪武十五年罷四輔官,置殿閣大學士後,入預機務之大學士,多由翰林院出身。因此,自翰林院官預政始,已奠內閣制度之根基。清天聰間設內國史院、內祕書院、內弘文院合稱內三院。順治十五年,才改內三院為內閣,但十八年,又恢復內三院,直至康熙九年再改內閣,自此成為定制。明清兩代行內閣制,雖同屬基於皇帝之私心,獨攬大權,但明是因環境之需要而由翰林院發展而成,清則因沿襲明制,由內三院發展而成。




就組織而言,明代內閣大學士無定額,永樂年間有七人,正德年間十四人,萬曆年間二十人,崇禎年間五十人,沒有嚴格的規定。直至英宗以後,才有首輔與次輔之分。趙翼指出:「大事皆首輔主持,次揆以下,不敢與較。」故夏言為首輔,嚴嵩唯命是從,造成了首輔的權力甚大。而且據《續文獻通考‧職官志考》的記載,明內閣「票擬之外無他司」,可知明代內閣無官屬。但清代的內閣就有不同,清代內閣大學士的員額,《大清會典事例》載初年無定數,康熙年間,滿漢大學士均為四名,到乾隆十三年以後才規定滿漢大學士各二員,協辦大學士或一員或二員,若沒有空缺不可遞補;至於首輔、次輔,清初亦有分別,但不甚嚴格。至於內閣官員有大學士、學士、侍讀學士、侍讀、中書舍人、典籍,其下又分設十二個小機構,為國家行政的中樞,總共有官員超過一百人以上,遠比明代內閣組織龐大。




就兩代內閣權力之發展分析,明代內閣權力日增而清則日削。明太祖創設殿閣大學士之初,僅令其「侍左右,備顧問,並不與知國政」,至仁宣創設票旨制度之後,大學士已參預政事,其後,又有首輔、次輔之分,票旨僅決於首輔一人,加上皇帝不親政務,大學士之權力更重;但清則剛好相反,清內閣制成於康熙時代,然此時便有翰林院分去內閣一部分的職掌,因翰林院的職務亦為「掌制誥以備顧問」的機關。至雍正時為對西北用兵而另設軍機處,參掌機密,大有取代內閣的趨勢。




就大學士的地位比較,明內閣大學士之官秩,一直都是正五品,地位在尚書侍郎之下,至於任用,初由皇帝特簡翰林院的官員擔任,後由大臣會推,請旨簡用,神宗時,由首輔決定,崇禎時則用枚卜方式;清初大學士的品位倣明制,正五品,康熙時正二品,雍正升為正一品,內閣之選任,均由特簡。




就性質比較,明代內閣大學士委寄雖隆,但法制上,僅係侍左右,備顧問之正五品官,必兼保傅尚書而後尊,其兼任職銜反處於本銜之上。清代沿襲明制,將運行中之內閣加以法

律化,官秩列正一品,本銜在兼職上,職位自始即居六卿之首,故就性質而言,前者係政治上之中樞機構,後者則除當然為政治上之中樞機構外,又為法律上的最高行政機關。




事實上,明廢宰相,行內閣制,清沿明制,亦置內閣制,內閣職責種類雖多,但最後取決於皇帝,閣權出於皇帝之授予,漸奪六部之權。清雖置內閣於最高的行政機關,但亦受皇權所控制,造成君主專制達於巔峰,為論史者詬病。就制度而言,明清兩代內閣制弊處甚多,但就明清兩代的內閣制度比較,則清制較為合理,現論述如下:




《續文獻通考‧職官志‧宰相條》稱:「內閣之職同於古相,而所不同者,主票擬而身不與其事」。可知明代內閣既無官屬,又不能指揮監督其餘的國家機關,而且奏事亦不得互相關白,簡單說,就制度上論,只是幾個為天子辦理票擬工作和備顧問的官員而已,又《明史紀事本末》載:「嚴嵩無丞相之名,而有丞相之權;有丞之權,而無丞相之責。」因此,就法制而言,若有行政缺失,均不須負行政上之責任,這是其缺點。反觀清代,內閣的組織遠較明代龐大,而大學士的品秩更為正一品,為法律上的最高行政機關,又為政治上之中樞所在,故清內閣大臣既負票擬之責,則凡行政有缺失、天時不正,均應負責﹔如順治十五年天旱,浙江道御史即奏請內閣各大臣均應負責。因此,就行政系統而言,清代的內閣制度較之明制,更為合理。




明代內閣成立之後,事實之演變,產生首輔。首輔票擬,其他人不敢有異議,不但無法收集思廣益之效,且首輔之權力雖可比古代之宰相,但不過是內閣中相沿之慣例,並非律定,不為外廷承認,使施政屢受外廷大臣之攻訐,成效不大;又此制又易形成權臣之出現,如嚴嵩即是,故論者以為明無大臣,只有權臣,非常正確。清初雖有首輔之分,但不甚嚴格,以此衡量,清制又比明制為合理。




明內閣有票擬之權,不必面見皇帝,且取決之權在皇帝。英宗以後,宦官得皇帝寵信,不僅傳遞奏章,更委司禮監代皇帝批紅,因而宦官不但控制內閣之票擬權,而且竊奪皇帝之權,敗壞朝政。內閣之首輔,如張居正亦要內結宦官以便施政,黃梨洲在《明夷待訪錄》稱:「有明之無善政,自高皇帝罷丞相始也。」清朝對於宦官管理嚴謹,不准他們與外廷官員往來,且清代內閣對於辦理公文的方式,相當慎密,故清制又勝明制一籌。




清代內閣制不及明制之處,錢穆在《中國歷代政治得失》中稱:「清代政治,制度的意義少,而法術的意義大。明代廢了宰相,清代便把此制度沿襲下來,還是用內閣大學士掌理國政,這對於滿洲人是一種方便」,造成了清代的「部族政權」,對中華民族的發展,有所窒礙,這明顯是清制的缺失。






清代軍機處成立的由來、職權及其影響




  滿清入關,沿襲明制,中央仍以內閣為最高政府機關。到雍正七年,設軍機房,八年改為軍機處,內閣大權漸為所奪,雖仍掌票擬,但重要大事均由軍機大臣承旨處理。乾隆初年,曾一度裁撤軍機處,乾隆二年十一月復設,並完善其制;嘉慶二十三年更以「辦理軍機處」載入「大清會典」,永成定制,至宣統三年始廢。




  軍機處成立之直接原因是:雍正初年準噶爾部族叛亂,到雍正七年,朝廷準備對之用兵。因為頻繁的軍報、事關機密,而內閣在太和門外,距內廷過遠,不便皇帝隨時宣召,且內閣當值員數多,恐易泄漏機密;乃於隆宗門外設軍需房,令內閣中書之謹密者,入值繕寫,以期「入值承旨,辦事密速」。後來改名為軍機處,而所涉事務,除軍務外,更廣及其他國家機密。




  然而,軍機處的設立,還有一個更重要的背景,即清初以來專制皇權的逐步確立。清初,內閣雖為政府最高的行政機關,但軍國機要的最高決策機關則是由滿州貴族組成的「議政王大臣會議」;所以說:「章疏票擬,主之內閣;軍國機要,主之議政處。」由於議政王大臣均由八旗貴族充任,因此權力是分散於八旗王公之手,這並不利於皇權的加強。這種「議政」體制,正可反映出清初的中央政府,仍不脫部落聯盟的統治形態,皇權仍未絶對確立。




  隨着皇權的發展,八旗貴族的勢力便漸受打擊。康熙十六年,設立了南書房,作為處理政務的機要班子,主要秉承皇帝旨意,起草詔令。這一方面侵奪了內閣的職權;另方面因其負有決策軍政機要的權力,故削弱了貴族「議政」的體制。凡此皆有利於皇帝控制大政,因而成為日後軍機處的濫觴。到雍正繼位以後,由於他是經過和兄激烈的明爭暗鬥而得位,所以要進一步加強皇權,正值要對西北用兵,遂有軍機處的設立。




  由於這個背景,所以在西北軍事完結之後,軍機處仍然存在,並取代了議政王大臣會議及南書房的地位,成為施政發令的中樞。




  至於軍機處的職掌,大清會典說是:「掌軍國大政,以贊機務」。具體言之,有下列幾方面:

負責皇帝日常的秘書和檔案工作,總滙全國要務。凡皇帝應發的各項諭旨,無論「明發上諭」還是「寄信上諭」,都多由軍機處草擬。各地官員上報之奏章和國家軍政大事都由軍機處覆核和商議。此外,還協助皇帝草擬賞單和收發登記各類重要文件,記錄入檔案。

凡國家施政方略,軍事謀略以及官員的重要陳奏意見,或官員的懲處、參奏事件等等,皇帝批交軍機大臣議,或會同各有關部門議。議後提出處理的意見,奏報皇帝裁奪。

向皇帝推薦官員,上至大學士、六部尚書,下至州縣官員,皆由軍機處列出名單上奏皇帝。此外,凡遇科考,亦由軍機大臣開列主考。總裁名單及考試題目,奏請皇帝選用;覆試或殿試,軍機大臣負責核對試卷,或任閱卷官。

某些重大案件,皇帝特交軍機大臣審理定擬,或由軍機大臣會同三法司審擬。

凡皇帝出巡、遊獵,征戰,祭祀等,皆隨同前往,以備顧問。特別是在征戰期間,更要掌握軍旅兵額,糧餉之數,各地山川的形勢,以備皇帝查詢。

軍機大臣可奉皇帝旨,以「欽差」身份往各地檢查或處理一些政務。




  軍機處成立後,其影響主要有下列數端:




  首先是大大提高了君權。這點可分幾方面說明:

第一,軍機處究其實不過是皇帝的秘書處,並非政府的正式部門,故軍機大臣只是皇帝

的秘書處,並非政府的正式部門,故軍機大臣只是皇帝的私人謀士,並非傳統政治中的宰相,他不可能對君權有所節制。




第二,軍機大臣不設專職,而置本職於部院;如此皇帝既收得人之效,又便於軍機大臣之任黜。軍機大臣能盡其被諮詢功能,皇帝又能控制部院,以貫徹大權獨攬,一舉數得。




第三,軍機處發出的諭旨分為明發上諭乃寄信上諭,其中寄信上諭是直接寄給個別部門負責者,而各部門亦可單獨上奏皇而不須經由其上司。如此,則皇帝及其軍機處可明瞭整個官僚結構各部門的運作情形,而各部門除了本身的運作外,對其他部門一無所知,這樣便大大有利於君主專制。




  其次,自軍機處設立以後,內閣發佈命令之權為軍機處所奪,其作為行政中樞的地位便被架空;從此,內閣學士若非在軍機處辦事,便成為閑散冗員,而內閣學士品位尊崇,正好給予皇帝對某些大臣作明升暗降的機會。此外,南書房從此也不參預機密,只負責文章書畫的工作而已。




  第三、軍機處從一開始就是辦理軍務而設,故此,自清初以來專門負責軍務的「議政王大臣會議」便變得有名無實。從而八旗王公的勢力亦被削弱,到乾隆五十六年,便索性廢除了議政處。




  第四,軍機處僅設軍機大臣及章京兩類官員,大臣面承諭旨,章京分班治事,員數既少,易於課定責任,且亦易於保持機密。同時軍機處所議之諭旨,機密事一概由廷寄,廷寄經述旨後,概由軍機處加封交兵部迅速持遞,避免了層層下達的拖延,有助於保持機密及處事的迅速。故此,自軍機處成立後,大大提高了中央的行政效率。




  總之,軍機處的成立,提高了清政府的行政效率,削弱了貴族的勢力,擴大了君權,使滿清政權成為具效率的專制獨裁政體。












軍機處在清代中央政制中之地位




清軍機處設立以後,內閣權力一再削弱。閣臣地位雖然尊隆,卻不再參預國家機務,幾成閒散之職。而軍機處反成為中央權力核心。茲就其在有清中央政制之地位,展述如下:




軍機處建立後,迅即取代內閣地位,成「內閣之分局」(梁章鉅〈樞垣紀略〉卷二十七),並漸成國家最高決策機關,其勢力之大,在於盡操用人之權。不論大學士、六部九卿、督撫、將軍之升遷,以至駐外使臣之簡放等,皆由軍機大臣開單請旨。此外,軍機處亦兼負軍事、財政、工務、考試、外交、司法與一般行政權責。軍事方面,軍機處掌理有關軍務製定,糧餉籌集,軍營編制及邊防佈置等。財政方面,舉凡開礦、課稅、墾務以至民食採購諸事,無不包攏。此外,國家之工務設施,考選之試題頒發,以至外交上之關係交涉等,概由軍機處兼負,足見其地位之超然也。




其次,清軍機處之設立,實有收攬漢族民心之作用。考軍機處創置,大學士張廷玉實有其功,故蕭一山〈清代通史〉謂「清國制度之規定,殆無一不出諸漢人之手」。而且軍機處定制後,其選用大臣,並無滿漢之分,從此漢人參與中樞政要者日多。此一開放政策,對消除滿漢隔膜,當起積極作用。漢人之得選為軍機大臣及章京,多為進士舉貢出身,滿清既可憑此吸納大批漢族知識分子,以為己用,亦可達收攬漢族人心之效,對政治而言,實有積極之意義。




再者,軍機處地位超然,實因方便皇帝對部院之控制和差使。軍機大臣不設專官,一切升遷全繫於皇帝之好惡,此正有助皇帝對軍機處之操控。而軍機大臣常置其本職的部院,則君主控制軍機大臣時,亦間接統馭部院,達成獨攬大權之目的。軍機大臣既與皇帝親近,自較易觀察上意,因此遣其出使,處理事務,亦多稱心。可見軍機處之確立,對清室統治權的作用可謂鉅大。




另外,建置軍機處亦促使奏摺錄副和廷寄制度之建立。自軍機處設立後,有關軍務及政事等緊要摺件,均由司員抄錄副本,存放軍機處備查,並將每日所接奏摺,及所奉諭旨,登錄於隨手簿。此外,清代君主所頒降之諭旨有「明發」與「寄信」之分別。明發上諭初由內閣撰擬,軍機處設立後,改由軍機大臣草擬,進呈御覽,再交內閣任抄頒發。至於寄信上諭,自軍機處設立後,凡機密不經內閣,概由軍機大臣或大學士承旨草擬,並獲欽准後,即交兵部加封,由驛馳遞。此種廷寄制度,無擬增加行政效率,同時亦加強君主集權。




然而,軍機處雖統攬軍國大柄,軍機大臣雖地位超然,但皆由君主之操控,本身並無決策實權。再者,軍機處長期以來並非國家正式機構,其權責亦依賴君主頒賜,故若以合法性論其在中央政制之地位,又與明之內閣頗相似。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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